職權名稱 | 住房公積金貸款核準和管理流程 | ||
職權類型 | 其他類其他權力 | 法定期限 | 15個工作日 |
權力來源 | 法定本級行使 | 承諾期限 | 10個工作日 |
實施機關 | 西安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 咨詢電話 | 029-12329 |
責任處室 | 信貸管理處、綜合業務部、分中心、管理部 | 監督投訴電話 | 029-89650826 |
辦事對象 | 住房公積金繳存人 | 辦理地點、時間 | 西安市碑林區振興路137號西安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事大廳,各分中心、管理部,受委托銀行業務網點。周一至周五(國家法定節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7至8月)14:00-17:00 |
申報條件 | (一)具有有效身份證件; (二)有穩定的職業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三)購買住房的,須具有符合法律規定的購買住房的合同或協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須具有建設、規劃、土地管理等部門批準的文件;購買二手房的還需提供公積金中心認可的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 (四)購買住房的,應已支付了不低于規定比例的首期購房款;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能夠支付不低于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所需費用的規定比例的首期付款或自籌資金; (五)同意按照公積金中心和受委托銀行認可的擔保方式進行擔保; (六)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時不存在尚未還清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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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材料 | (一)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證(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證件)原件及復印件; (二)借款人婚姻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三)合法的購房合同、協議原件; (四)購房首付款憑證及復印件;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所需費用的資金證明; (五)對借款人之配偶未繳存住房公積金的,需提供加蓋單位公章的收入證明或能證明其穩定有效收入的銀行流水; (六)借款人及配偶征信報告; (七)借款人及配偶印章; (八)其他相關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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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流程圖 | 見附件 | ||
收費情況 | 不收費 | ||
法定依據 |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62號發布,第350號修訂) 第二十六條: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可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做出準予貸款或者不準貸款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 《西安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2007年1月25日陜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批準) 第二十七條:管理中心接到貸款申請及相關文件資料后,經審查符合貸款條件的,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辦結貸款手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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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事項 | 1.受理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貸款審批崗在規定的時間內對辦理申請進行審核。 3.決定責任:通過審核的,按時辦結;未通過審核的,應當及時明確告知理由。 4.送達責任:通過貸款業務規定送達辦理結果。 5.事后監管責任:加強住房公積金貸款受理、審核、審批過程中的監督檢查,確保不違反法律法規以及中心內部各項規章制度。 6.其他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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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依據 | 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62號發布,第350號修訂)、《西安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2007年1月25日陜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批準)、西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西安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市政辦發〔2009〕263號)、西安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關于西安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高陵縣管理部更名的函》(市編辦函〔2015〕142號)、西安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關于西安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機構編制有關事項的復函》(市編辦函〔2015〕143號) | ||
事項編碼 | 61010000045QT00300 |
